第六章 学生
一、学生概述
(一)学生的法律概念
学生的本质属性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社会成员,是国家公民;二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三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观的发展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观的发展
正确的现代学生观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提倡民主、平等,尊重学生的权利,使学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独立的人格;在师生交往中,培养民主、平等的氛围,形成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视学生为一个有独立地位、有主体意识和需要的个体;在学生管理中,尊重他们的权利,实行纪律约束与自我管理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宽容教育相结合。
2、学生的身份与法律地位
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承担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学生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中其身份可以是子女、被监护人、学生、公民等。但在教育领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他们和教师一样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
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定。
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它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学生还享有申诉权。申诉分为诉讼上的司法申诉和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前者向司法
门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本项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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