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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浙江自考《中国税制》串讲资料(10)

第四章 新中国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一、新中国税制的建立及其修正(1950~1957年)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组成:包括15种税P66特点:“多税种,多次征”。评价:

(1)适应了当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

(2)改变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的局面。

(3)使财政收支接近平衡,通货停止膨胀,物价趋向稳定。

(二)1953年的税制修正原则:保证税收,简化税制。措施:实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工商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停征了药材交易税。


二、1958~1978年的税制

(一)1958年的税制改革

1.背景:“一化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成份基本上是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

2.内容:

(1)实行工商统一税, 目的是简化税制。

(2)统一全国农业税制,原则是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

(二)1959年的税制改革做法:“税利合一”即以得代税,取消税收。

(三)1963年的税制改革:措施:调整工商所得税。

原则:贯彻执行合理负担政策,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

(四)1973年的税制改革:

原则:在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

内容:试行工商税

(五)对1958年到1978年税制改革的评价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大,片面强调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片面强调简化税制,使税收工作受到很大在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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